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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倒卖个人信息当中间商,平江两男子被起诉!

红网时刻新闻5月20日讯(通讯员 黎佳佳 周宇婷)倒卖微信号当中间商“躺赚”?这是“发财路”还是“不归路”?来看看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吴某甲通过网络购买公民微信号及个人信息(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对购买的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和激活支付功能,再通过网络出售,共非法获利十余万元(已全部收缴);去年4月,吴某甲雇请吴某乙帮助自己倒卖微信号,吴某乙非法获利数万余元(已全部收缴)。

2024年1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甲、吴某乙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公益诉讼部门也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另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另赔偿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吴某两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守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以免沦为网络犯罪的攻击目标;也警醒怀有侥幸心理者坚守法律底线,坐牢又赔钱的“生意”真的不太“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作者:黎佳佳 周宇婷

编辑:钟保

本文为岳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y.rednet.cn/content/646849/64/13918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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