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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的通知

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 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单位:

《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已经市 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

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追责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4 • 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确保我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追责问责。在开展专项整治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以及因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本办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条 在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1.擅自缩小排查范围或排查有遗漏、有空白、有死角的;

2.未按要求开展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 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消防通道、充电设施等), 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排查的;

3.村(社区)普查、乡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查、市 级抽查不到位导致漏报、错报、瞒报的;

4.安全隐患评定报告信息不准、数据不真、报告敷衍造假的;

5.逾期未完成排查任务的;

6.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条 在居民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1.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按要求建立整治台账或没有实行安全隐患销号管理的;

2.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改、停、封、拆”措施落实不及时、不果断或虚假整治的;

3.整治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

4.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

5.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在居民自建房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1.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未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不健全,群众诉求或举报渠道不畅的;

2.居民自建房应纳入而未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未实行常态化监管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执行不到位的;经营户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3.对居民自建房管控不力,导致隐患风险存量消除不到位或新增隐患风险的;

4.对于违法新建和改扩建居民自建房,执法监管不到位的;

5.经营性自建房未经相关部门鉴定房屋安全合格,违规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的;

6.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在整治工作推进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1.未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专班,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的;

2.因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方法粗鲁、宣传不到位、政策把握不准等因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的;

3.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市整治办下发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4.属地政府不负责,监管部门、单位不尽责,相关单位不履责,工作推诿、相互扯皮的;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钟保

本文为岳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y.rednet.cn/content/2022/06/21/11413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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