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9日讯(通讯员 沈艳红)日前,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说:“我24岁就升职,当时心态飘了,到处充面子,最后入不敷出四处借款,导致了一些不良影响,公司知道后将我免职了。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今后我一定牢记这次的教训,也会奉劝身边的人以我为戒”。
2017年,赵某某升职后,多次请朋友从事吃饭、唱歌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但月工资又难以满足其高额消费。于是在2019年6月,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容县支行申报并激活了一张信用卡金卡,信用卡办理下来之后,赵某某通过刷POS机套现的方式将信用卡的资金套现出来用于支付高额消费,再通过网贷的方式按期偿还信用卡所透支资金。2022年9月后,赵某某因无法继续网贷资金,未能按约偿还透支信用卡资金,截至2023年4月25日,赵某某恶意拖欠信用卡本金58149.59元,欠利息7468.31元、欠违约金及相关费用10290.7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短信、电话、上门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归还全部本金和孳息。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及被害单位代表等人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考虑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所欠资金,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信用卡消费在年轻人中非常普遍,但信用卡并非法外之地,无节制的信用卡套现或者透支,容易陷入恶性循环,一旦资金断裂,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在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朋友们一方面要养成良好的刷卡习惯,不要盲目消费,按时还款;另一方面要知法守法用法,守住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作者:沈艳红
编辑:钟保
本文为岳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