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5月份,朱某明和黎某湘等人得知他人在缅甸小勐拉从事餐饮行业,十分心动,想前往了解情况,寻找商机。之后二人在蛇头的安排下,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直接偷渡至缅甸境内,并且租房住下。之后有邹某慧等9人先后直接或间接通过朱某明和黎某湘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并先后偷渡回国。
平江县公安局掌握线索后将朱某明等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传唤到案,朱某明等人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明非法出入境九次,其他嫌疑人非法出入境二到四次不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朱某明因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邹某慧、黎某湘等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拘役、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偷越国(边)境出境务工远没有想象中美好,从事跨境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如果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普遍极度简陋,务工环境更得不到保障,不仅可能拿不到预期工资,还可能面临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丧失生命的严重后果。因此,请有关用工单位、务工人员和运输行业人员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底线意识,牢记“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共同营造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作者:陈曦亮 林钗丽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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