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岳阳12月24日讯(记者 叶芬 通讯员 韩爽)12月2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公布了5个典型案例。
一年来,岳阳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40余件,判处罪犯660余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共计1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8人。按照省高院的部署,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两级法院进行了五次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共计宣判90余案160余人。
发布会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聂晴晓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功能;通过督办重点案件、限期结案等方式,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就毒品犯罪案件管辖、证据补查、被告人辩护权等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司法联动机制;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发布了典型案例,送法进校园,广泛张贴布告等禁毒宣传活动,形成了禁毒宣传教育的整体声势,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面对新形势下毒品犯罪呈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岳阳法院将加强部署推动,定期开展集中宣判打击行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和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禁毒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群众的毒品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营造禁毒防毒拒毒的良好氛围。
附:典型案例
一、岩某、玉某等七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系境内外毒贩相勾连,涉及云南、湖南两省大宗毒品交易,涉毒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判处重刑的罪犯多。该案被湖南省高院2021年度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第2期通报作为典型案件采用。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被告人乐某、张某经被告人玉某介绍向被告人岩某求购毒品贩卖,岩某通过他人从缅甸购买到毒品后,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运输毒品到湖南岳阳,并将毒品贩卖给张某、乐某。张某将购入的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李某以及其他下线,乐某、杨某、李某将购入毒品贩卖给了各自下线。岩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2483.5克,海洛因8020.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2.38克又12000粒。玉某协助岩某贩卖海洛因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粒及价值14万元的毒品。张某某共计运输甲基苯丙胺12483.5克,海洛因8020.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2.38克又12000粒。张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4650余克、海洛因2450克和价值9万元的毒品。乐某共计贩卖海洛因2100克,甲基苯丙胺2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00粒。杨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698.13克。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20克和价值5000元的毒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乐某、玉某、杨某、李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岩某、玉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岩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玉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在岩某、张某某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在张某、李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杨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二被告人均应从重处罚。岩某、张某某、张某、杨某、李某有坦白情节。张某某到案后,一直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悔罪;杨某当庭认罪认罚,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分别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岩某、张某虽有坦白情节,但岩某在所涉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作用最大的主犯,基于其在本案中的作用、涉毒数量等量刑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张某为本案犯意的主动提出者,也系本案毒品的约购者和岳阳毒品的源头之一,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死缓,被告人玉某、杨某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岩某等五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某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对扣缴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余某、盛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案
案件特点:余某系残疾人,且身患疾病,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后因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服刑期间,余某不思悔改,仍大肆贩卖毒品。在其贩毒期间,还以免费提供毒品的方式圈养一批为其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吸毒人员,帮其从上线处以“蚂蚁搬家”的形式购进毒品再运回。该案还因贩卖毒品引发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3个月,因疾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服刑期间,余某仍大肆贩卖毒品,从上线处购进甲基苯丙胺3 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 200余粒。其中,盛某三次帮助余某从长沙市取回甲基苯丙胺6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粒;刘某帮助余某从长沙市取回甲基苯丙胺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余某购进的毒品除少量用于自己和同伙吸食外,其余均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
2019年1月31日中午,被害人王某与他人到余某家中求购毒品并提出在余某家中吸食,遭余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见状上前帮忙,并持刀将王某划伤,致王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被告人盛某、刘某明知余某系贩毒人员仍帮助其从上线处购进毒品并运输,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余某系主犯,盛某、刘某系从犯,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余某是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余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余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之前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合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余某现金人民币49 985元予以没收,对扣押的被告人盛某运输毒品的雪弗兰汽车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三、邓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系通过隐秘方式跨区域运送毒品。被告人邓某某采取接力运输的方式交接毒品,反侦查意识强。该案涉及海洛因、冰毒、麻古等主要毒品种类,社会危害性大。
基本案情: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云南瑞丽购得毒品后,由肖某(另案处理)将毒品以邮寄方式寄到邓指定的地址,邓某某再安排他人收取毒品后驾车运至岳阳。2020年12月30日左右,肖某将毒品通过隐秘方式邮寄至湖南长沙,包裹到达收货地址后,邓某某将取件信息告诉杨某某,杨取到包裹后按邓的安排暂时搁置,待收到下一批包裹后再一同运至岳阳交给邓某某。2021年1月2日,肖某再次将毒品通过隐秘方式寄往长沙原地址,同月4日,该包裹昆明被查获。公安民警跟踪该包裹到达长沙后,抓获了杨某某,并查获了此前寄送的包裹,从上述两个包裹中共查获甲基苯丙胺377.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49 克,海洛因240.2 克。
其间,邓某某还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孙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粒。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邓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并以贩卖为目的购进、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邓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第一次毒品犯罪中,邓某某购得毒品后,安排肖某以邮寄方式将毒品寄到湖南长沙,又指使杨某某拿取毒品后从长沙运输至岳阳。邓某某求购的上述毒品虽未送至岳阳,但已完成从云南瑞丽到湖南长沙的运输,且杨某某受邓某某的指使已拿取毒品,故邓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在第二次毒品犯罪中,毒品在昆明被查获,邓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但因毒品被查获而导致邓某某实际已无法获取毒品进而实现贩卖目的,故依法应认定贩卖毒品的未遂。鉴于贩卖、运输毒品系选择性罪名,邓某某运输毒品既遂,故其部分贩卖毒品行为虽系未遂,但不影响对其在全案中所实施毒品犯罪既遂的认定。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邓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被告人刘某某系零口供,拒不承认实施了毒品犯罪,给案件审理带来了难度。法院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抽丝剥茧,层层论证,分析了其行为和供述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结合现场查获大量毒品的事实,充分考量其犯罪主观明知程度和客观作用,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后,刘某某上诉,湖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龙某金的指示,在贵州三穗高速路口搭乘上马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轿车。途中,二人轮流驾车经高速前往湖南。5月26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临湘市羊楼司镇,马某、刘某某与交货方会合交货。在装运过程中,埋伏的公安民警冲出将马某抓获,刘某某逃离现场并返回贵州锦屏。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57000克。同年10月2日,刘某某在贵州锦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虽辩称其不知道要接的货是毒品,但经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刘某某受他人指使陪同陌生人到湖南取货的行为从出发开始即具有行踪隐秘性,途中多次听到马某通话内容,和送毒人员联系及约定见面地点的过程异常,行为隐秘,明显不符合常理,在公安人员抓捕过程中,马某驾车冲撞追堵的车辆意图逃跑,刘某某趁机逃跑,在路途躲避过往车辆。证据表明,刘某某对于此次到湖南临湘接运毒品的实施手段、时间地点、风险预判、责任规避具有经验和认知能力,结合抓捕现场查获大量毒品的事实,应当认定刘某某主观上明知拿取并要运输的货物是毒品。据此,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焦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被告人出资给他人,由他人前往缅甸购买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在被告人“零口供”及求购毒品数量不明的情况下,综合全案已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其出资及涉案毒品交易价格认定其毒品犯罪数量,参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上诉后撤回上诉。
基本案情:2020年初,被告人焦某经姚某介绍认识了宁某(另案处理),宁某告知焦某和祝某近期将到缅甸购买毒品。同年2月28日左右,宁某邀集姚某、何某租车前往云南,准备偷渡到缅甸购买毒品。焦某向姚某转账27000元用于购毒。宁某与姚某偷渡到缅甸购得毒品后回国,驾车准备返回湖南岳阳时在途中检查站被查获,宁某携带部分毒品逃脱,姚某、何某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姚某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9.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81.04克。
宁某携带毒品逃离后,联系了被告人焦某,要求其转账给自己,焦某答应会前往接应。3月14日5时许,宁某在检查站被抓获,随身携带的毒品被查获,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1995.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8.20克。
另查明,焦某在岳阳等地将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3克贩卖给雷某、卢某等人。同年3月14日,公安民警将焦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贩卖为目的求购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焦某欲购进27000元的毒品用于贩卖,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焦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其主观犯意和实际汇款金额,可按其出资27000元并结合本案毒品交易价格认定为约500克甲基苯丙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叶芬 韩爽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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