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红网时刻岳阳11月3日讯(通讯员 萧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遵守法律法规就得付出沉重代价。11月3日,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刘某等4人非法电捕鱼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刘某海、刘某平、刘某育伙同李某、何某(均在逃)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条冲锋舟搭载高压发电机变频器等电鱼设备,多次在本县湘江、资江等长江重点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所捕获的鲜鱼销售金额共计26097元。
今年5月至8月,县检察院相继受理刘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案件后,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还造成了渔业资源生境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对非法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咨询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评估专家,请求专家提供生态修复费用的评估意见和修复方案。
因疫情原因,庭审改为视频开庭。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专家认定,利用电力设备捕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对捕捞区域的渔业资源损害极大,严重影响水体水质,污染水域环境,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专家认定,刘某等6人采取电力方式捕鱼造成渔业资源生境损害287067元。其中直接损害26097元,间接损害260970元。
县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刘某等人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非法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至今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连带责任,故向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县检察院根据相关专家提出的修复方案及费用评估意见,向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刘某、刘某海、刘某平、刘某育等人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87067元,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2000元。
本案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之后将择日宣判。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萧萧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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