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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车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2019年2月20日之前依法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车辆送交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7日

附:

支队逾期未处理车辆台账2019.2.20前.xls

来源: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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