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2019年2月20日之前依法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车辆送交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7日
附:
来源: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