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岳阳1月24日讯(记者 刘红艳)为保护好万里长江的大肾脏、湖湘人民的母亲湖,推进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保护立法工作,经岳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洞庭湖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遭到破坏。该条例填补了岳阳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的空白,将推动岳阳市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深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东洞庭湖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法制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向伟雄在会上还表示,要保障《条例》真正发挥作用,需做到人大力推,增强监督刚性;舆论聚焦,突出监督实效;全民参与,拓展监督广度。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下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从事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活动的;(二)向保护区水体和洲滩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的;(三)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四)以损害受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者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方式进行植物采集的;(五)以毒杀、电击、枪杀、捕鸟粘网、滚钩、迷魂阵等方式非法狩猎或者捕捞野生动物的;(六)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捡拾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的;(七)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以及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八)采集、出售、收购、运输、利用国家或者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九)其他不符合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利用与建设行为。
《条例》不仅列举了违法行为,同时也规定建立了保护区的补偿机制。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刘红艳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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