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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及打击侵权典型案例
2024-03-13 20:23:55 字号: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及打击侵权典型案例

今年3月15日

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维权又成热门话题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2023年岳阳消费投诉热点以及打击侵权典型案例

快来一起看看

2023年,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53203件,处理53203件,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65.5万元。


2023年消费投诉热点主要是以下十大类别:

1.食品

全年受理食品投诉10317件,占投诉总量的19.39%,主要反映的是食品质量、安全、价格、重量、保质期、包装、广告宣传等问题。

2.教育、培训服务

全年受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5932件,占投诉总量的11.15%,主要反映的是虚假宣传,报名费退款等问题。

3.餐饮和住宿服务

全年受理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2631件,占投诉总量的4.95%,餐饮投诉主要反映的是服务水平、菜品质量等问题;住宿投诉主要反映的是酒店超时收费、房间内物品消费纠纷、住酒店私家车被破窗盗窃、消费者随身携带的用品遗失等问题。

4.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全年受理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投诉1807件,占投诉总量的3.40%,主要反映预付款违约、质量、不合理格式条款等问题。

5.家居用品、家用电器

全年受理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投诉1527件,占投诉总量的2.87%,主要反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等问题。

6.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全年受理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投诉1281件,占投诉总量的2.41%,主要反映的服务水平不高,产品质量差,收费不合理,充卡消费未消费完被转店、商家关门无法消费等问题。

7.服装、鞋帽

全年受理服装、鞋帽投诉1200件,占投诉总量的2.26%,主要反映质量不合格、退换货纠纷等问题。

8.交通工具

全年受理交通工具投诉830件,占投诉总量的1.56%,主要反映的是购买的车辆有质量问题,4S店汽车保养纠纷,购买车辆订金不退等问题。

9.停车服务

全年受理停车服务投诉676件,占投诉总量的1.27%,主要反映的是小区物业停车收费不公示、停车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10.药品

全年受理药品投诉584件,占投诉总量的1.10%,主要反映的是价格、质量不合格、广告宣传等问题。


2023年十大打击侵权案例

一、提供虚构流量数据(关注度)和虚假交易互动数据案

2023年3月22日,根据公安部门线索移送,岳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在雷锋山的工作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3月22日,为经营者提供虚构流量数据(关注度)和虚假交易互动数据(点赞),共接单17015条,实际交易总额1020530.18元,违法所得35413.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413.59元,罚没合计85413.59元,上缴国库。

二、某娱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收取不合规定的费用案

2023年4月6日,华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某娱乐公司KTV消费时,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被收取“消毒杯具(20元/套)”使用费用。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仅提供收费消毒杯具服务,不提供免费的清洁杯具,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此项服务。针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及收取不合规定的费用的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300元的处罚。

三、某大药房合伙企业哄抬药品价格案

某大药房于2022年12月2日以16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10盒,以销售价23.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连花清瘟胶囊”自用2盒,库存6盒,药品进销差价率为124%。“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当事人在销售中自主制定价格,无法确定应当执行的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借疫情期间防疫药品需求激增之机,擅自抬高价格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经审查认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四、某置业投资公司误导消费者案

2021年至2022年君山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某住宅小区业主投诉:业主购买小区房产时,合同约定电梯品牌为“广州日立”,而交付商品房时安装的电梯品牌却是“广日”,业主对此认为不合理。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中利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区住宅电梯使用“广州日立”名牌电梯,而实际交房时,所安装的电梯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广日牌”电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查认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周 鼎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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