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临湘市检察院起诉首例涉依托咪酯贩毒案获判决
2024-03-19 19:36:40 字号:

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临湘市检察院起诉首例涉依托咪酯贩毒案获判决

红网时刻新闻3月19日讯(通讯员 李英)3月19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毒品案件获依法判决。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涉依托咪酯贩毒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9日,吸毒人员周某找到被告人袁某,欲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随后,袁某联系陈某,陈某联系上线。当日,袁某、陈某两人从上线处购买16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500元/个的价格贩卖给周某。周某支付毒资8000元,并分给两被告人4个电子烟弹作为报酬。

庭审现场

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尧、临湘市法院院长张青同庭履职并邀请了临湘市第二中学、第三中学和第五中学的150余名师生及人民监督员现场旁听庭审,给未成年人上了一节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必修课”。

在证据面前,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袁某认罪认罚,悔过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陈某、袁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袁某均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陈尧检察长语重心长地对陈某、袁某和旁听学生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教育引导学生和青年远离毒品,守护青春,珍爱生命。

同学们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聚精会神地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到现场旁听庭审,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禁毒教育课!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以好奇心为由去尝试毒品,时刻都要记住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是多么的大,我们要学法、知法、懂法,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第三中学的胥同学对记者这样说。

普法小课堂:什么是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医学临床上一种常用的麻醉诱导剂,本体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抑制作用,可诱导镇静和睡眠,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者麻醉辅助。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依托咪酯作为毒品替代物添加在香烟的烟丝当中,或者是添加在电子烟的烟油里面,以电子烟的形式进行贩卖。

检察官提醒

依托咪酯具有强成瘾性,吸食依托咪酯会对人体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产生严重危害。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作者:李英

编辑:钟保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