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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法检两院联合发布岳阳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3-08-15 16:25:38 字号:

【全国生态日】法检两院联合发布岳阳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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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鲜活的案例传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守护好这一江碧水。

岳阳市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十大典型案例

1.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周某、王某、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

3.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肖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胡某某等6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6.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诉谢某某、周某某、岳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岳阳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

7.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岳阳某建材公司、李某某、廖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岳阳某养殖公司、姚某某、周某某养殖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9.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陈某、唐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周某、王某、裴某某

非法捕捞水产品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生态保护 十年禁渔 调解协议 以案释法 法治宣传教育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6日,周某购买三重刺网等工具后,邀集王某、裴某某在洞庭湖君山公园龙口码头(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种质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经查,三人捕捞水域为长江禁捕水域,使用的三重刺网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捕渔具。经岳阳市君山区渔政管理站评估,周某等三人非法捕捞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27934.48元。2022年11月23日,周某、王某、裴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君山区法院判处刑罚。2022年12月13日,岳阳市检察院以周某、王某、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向岳阳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周某等三人对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连带赔偿27934.48元。

【审理结果】

2023年3月1日,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岳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岳阳市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法庭经审理认为,周某等三人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责任,加大对同类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在法院合议庭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三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等三人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27934.48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已缴纳的2000元生态修复费用可予以抵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岳阳市中院于2023年3月7日将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三十日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已制作并送达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生态的重要战略,任重道远。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却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的日子,为引导群众知法、畏法、守法,市检察院和市法院“两长”出庭,精办“小案”。该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高校学生、律师旁听庭审,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非法捕捞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详细说明,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该案促使违法行为人真诚悔过,愿意履行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并主动提出希望加入保护生态环境志愿者的大家庭,通过巡河巡湖、增殖放流来保护生态,为长江大保护贡献自己一份力量。曾经的“捕鱼人”成为了“护鱼人”。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水污染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甲苯超标。经评估,该公司因雨污染分流设计不合理,雨水闸板损坏导致厂区雨水排口化学需氧量、甲苯超标,超标废水直排入雨水管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依据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8472.08元。

2021年6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邀请岳阳市检察院参与磋商。磋商形成一致意见,并于2021年11月1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1年12月13日,岳阳市中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12月22日,岳阳市中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审理结果】

岳阳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公告后没有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裁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殷殷嘱托,守秀美洞庭,护碧水长江,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案是岳阳市中院受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了磋商。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确认。通过司法确认形式,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进而自愿履行具有积极意义。

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谭某某、肖某某等10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生态保护 电捕鱼 “全链条”打击

【案情简介】

2020年,谭某某、肖某某等人经预谋组成非法捕捞固定团伙,召集匡某某、贺某某等人在长江湘鄂交界水域白鳍豚保护区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渔获物1万余斤,将渔获物销售给事先联系的许某某,获利5万余元。2021年10月至11月,该团伙再次作案,组织匡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11次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渔获物4.7万余斤,将渔获物销售给事先联系的黄某某,非法获利27万余元。黄某某租赁鱼罐车到现场装鱼、购买并将渔获物销售至益阳、沅江等地获利。

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君山区检察院进一步查明:谭某某、肖某某等人与许某某、黄某某等人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完整利益链条。该院追诉了漏犯1人,核实、厘清涉案水产品的数量和各被告人非法交易的金额。经委托专家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谭某某等人以电拖网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344.8万元。2022年7月20日,君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谭某某等1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十被告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44.8万元、专家鉴定费用6万元。

【审理结果】

2022年9月30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法庭查明并采信检察机关证明的案件事实。君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禁用工具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破坏了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同时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其各自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黄某某、许某某2人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仍进行收购,且非法捕捞与收购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收购诱发了非法捕捞,成为了非法捕捞实现获利的渠道,收购者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系间接侵权人,应当在其收购范围内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20日,君山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谭某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全面禁渔,禁令之下,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本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时间和地点跨度大,非法捕捞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形成了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野生鱼的完整产业链,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巨大,严重破坏了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针对非法捕捞“捕-运-销”全链条,重点打击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行为,通过“一案两诉”和“刑民双罚”,让违法者为其造成的受损生态买单,保护长江生态。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诉胡某某等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小天鹅 专家辅助人出庭 替代性方式修复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达69472元。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小天鹅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遗传多样性,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2.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湘阴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胡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8年1月26日,湘阴县检察院依法向湘阴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16000元。

【审理结果】

2018年6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湘阴县检察院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继续跟进判决内容的执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三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经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由案发前的300余只增加到4400余只。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对保护好洞庭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仅提供了专业意见,而且还给所有听庭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该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梁某某、胡某某等6人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三有”保护动物 补种复绿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7日晚,梁某某等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湘阴县新泉镇新洲村狩猎黑水鸡16只、珠颈斑鸠1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胡某某等三人在汨罗市、湘阴县山林放置猎夹猎捕9只野兔、3只黄鼬(黄鼠狼)。经湘阴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认定,黑水鸡、珠颈斑鸠、野兔、黄鼬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梁某某、胡某某等6人的猎捕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021年1月,岳阳市检察院依法向岳阳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梁某某等3人连带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100元,胡某某等3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连带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293元。2. 根据湘阴县林业局分别出具的生态环境修复意见,梁某某等3人、胡某某等3人分别采取植树造林(200株)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3.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制作并张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标语。

【审理结果】

2021年4月,上述两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岳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梁某某、胡某某等6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该院依法作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分别判令6名被告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采取植树的方式对破坏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根据判决,岳阳市中院在听取湘阴县林业局的建议后,选定植树地址,并邀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参与执行监督。两案件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共同在指定地点植树400株。

【典型意义】

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人为乱捕滥猎“三有保护”动物,会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影响和破坏当地长期形成的生态系统平衡。该案办理不仅要求违法狩猎者承担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同时通过科学指定植树地址、执行监督,促使被告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将替代性修复生态的判决落到实处,真正贯彻司法恢复性理念,更好的保护了地方生态。

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

诉谢某某、周某某、岳某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民事公益诉讼、岳阳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 损害赔偿 专家意见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谢某某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通过网络向周某某、荆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水獭,以3000元向周某某购买1只并在武汉市蔡甸区交货,以3.5万元向荆某某购买6只。11月9日,谢某某将其中1只水獭以1.5万元出售给岳某某并在荆门市客运南站交货。2020年1月15日,谢某某准备再次出售水獭时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抓获,当场扣押3只活体动物,另外3只水獭因饲养不当死亡。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扣押的活体、死体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爪水獭,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价值。

2020年2月21日,岳阳楼区法院当庭判决谢某某、周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判处刑罚。在岳阳楼区检察院对谢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发布公告期间,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向岳阳市检察院和岳阳楼区检察院发函称愿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核实其起诉主体资格后,检察机关决定支持市江豚保护协会提起诉讼。

2020年3月9日,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向岳阳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谢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和生态环境损失7万元,其中周某某、岳某某分别与谢某某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连带责任等诉讼请求。3月16日,岳阳市检察机关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审理结果】

2020年4月10日,本案公开开庭。岳阳市中院审理认为,谢某某、周某某、岳某某等人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为谋取非法利益和满足个人爱好,违法通过网络方式多次非法交易水獭,并因饲养不当致使3只水獭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其收购、出售行为导致小爪水獭离开栖息地,危及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庭当庭判决: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应当在各自交易的水獭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专家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小爪水獭2015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因享有“世界上最萌动物”之称而成为黑色交易链下的高价宠物,数量逐年剧减。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物种的基因独一无二,且依赖于特定的栖息环境。非法交易和饲养野生保护动物致使其长期脱离自然生长环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应依法追究捕、运、售、购、养(食)全链条、各环节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法律意见、出庭等方式,有效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凝聚各方力量保护公益。该案在生态损害难以鉴定时,参考专家意见,合理量化损失数额、划分赔偿责任,通过个案办理,探索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共性问题,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规范指引。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诉岳阳某建材公司、李某某、廖某某等6人

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 跨地区倾倒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修复

【案情简介】

岳阳某建材公司是一家生产防水卷材的公司,位于岳阳汨罗市,于2013年1月投产。其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均明确规定沥青喷淋废水含有沥青油沉渣,属于危险性固体废物,不允许外排。2018年5月1日,为解决沥青喷淋废水循环池气味太大等问题,该公司生产厂长李某某明知廖某某个人无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未按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即委托廖某某处置公司循环池内的沥青喷淋废水,并与其约定处置费用为4000元一车。

2018年5月2日,廖某某分别联系孟某、何某某(另案处理)、谢某安排吸污车到建材公司厂房内运输沥青喷淋废水,约定价格1200元一车,并明确告知孟某在高速公路随便找个地方排放。当晚,孟某安排杨某某、李某驾驶吸污车运输沥青喷淋废水。5月3日凌晨,杨某某、李某将约7吨沥青喷淋废水偷排到平江县城关镇秀野大道旁的雨水井内,致使平江县北城河和汨罗江部分断面地表水土壤严重污染。经鉴定评估核算,本次事件应急处置、事务处置、为消除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共计47万余元;另有环境损害鉴定费18万元,沥青喷淋废液四个月寄存费1.52万元。

2018年10月,平江县检察院向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岳阳某建材公司、廖某某等6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用共计65万余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2018年12月1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平江县检察院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平江县法院院长主审该案,庭审邀请人大代表、企业代表、政府代表等参与旁听。法庭经审理认为,岳阳某建材公司违反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沥青喷淋废水不外排的要求,将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沥青喷淋废水,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廖某某等人,致使7吨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后流入汨罗江,造成河道严重污染。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理规定,明知廖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委托其将废水外排,负有直接责任;廖某某、孟某、杨某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汨罗江环境,6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庭当庭宣判,判处5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单位被单处罚金;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廖某某等5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当庭赔礼道歉, 65万余元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并用于环保部门对被污染的水体和土壤进行生态修复和对污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修复全面、彻底。

【典型意义】

跨地区倾倒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行为隐蔽,极易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流向和处置实施闭环管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并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案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个人违反国家规定,跨地区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危险废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运输、倾倒等违法排污者的刑事责任,并促使其依法承担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全面落实“损害担责”“生态修复”的责任,有利于提升生产经营者承担环保义务、加强生态保护的法制意识。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岳阳某养殖公司、姚某某、周某某

养殖污染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养殖污染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虚拟治理成本

【案情简介】

岳阳某养殖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猪繁殖、经营等业务的大型养猪企业,实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2015年底,周某某将其自建猪舍中的两栋租给姚某某。2016年,某养殖公司分别与周某某、姚某某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协议》,采取“公司+农户”模式进行生猪养殖。2016年至2018年,该养殖公司共向周某某、姚某某的养猪场投放猪苗1695头,周某某、姚某某在该养殖公司的管理下进行养殖。共同养殖期间,该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养猪场产生的废水、粪尿直接排入未进行防渗漏处理的公共池塘。该养殖公司明知养猪场无环保手续,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养猪场非法排污行为,仍然继续提供猪苗、饲料等物料并进行管理,放任养猪场排污,导致公共池塘堆积大量养殖废水和粪尿,水质发黑、污水散发恶臭。经检测,猪场排污口与公共池塘的废水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均超标多倍,对周边的空气、土壤以及地表水造成环境污染。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某养殖公司、周某某、姚某某共同养殖期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虚拟治理成本费用需83850.18元。

2018年10月,云溪区检察院依法对云溪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促使周某某、姚某某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岳阳市检察院对某养殖公司、周某某、姚某某污染环境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在诉前公告30日期满,没有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况下,于2019年7月11日向岳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某养殖公司、周某某、姚某某三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3850.18元。2.三被告连带承担评估鉴定费用30000元。3. 三被告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审理结果】

2019年11月7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邀请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企业和村民代表、高校学生200余人旁听。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释法说理,某养殖公司、周某某、姚某某三被告充分认识在养殖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通过直播及在场省市级新闻媒体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愿意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3850.18元和评估鉴定费用30000元。2019年11月14日,被告某养殖公司将全部费用支付至岳阳中院公益修复资金账户。在全部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后,为避免因判决可能给该养殖公司的经营及上市带来不利后果,经层报审批,岳阳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向岳阳市中院依法撤回起诉。12月6日,岳阳市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该案庭审后,岳阳市检察院起诉的另案中某上市养殖公司也在庭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并开展生态养殖发展研究。

【典型意义】

岳阳是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桥头堡”,处在长江生态保护第一线,也是农业大市。“公司+农户”养殖模式在岳阳农村特别在邻近长江的云溪区非常普遍,养殖公司一般通过委托养殖合同将环保责任与风险不当转嫁给没有环保设施、没有承担能力的农户,农户在养殖过程中将生猪粪尿直排周边环境,破坏了人居环境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本案系湖南省首例生猪养殖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湖南省首例市州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市中院院长主审的公益诉讼案件,采纳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了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明晰了“公司+农户”合作养殖模式下环境污染行为应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情多角度阐述破坏生态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案释法开展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宣传,促使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在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受侵害的公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以撤诉的方式结案,把诉讼对民营企业的经营影响降到最小,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保障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诉黄某某、陈某、唐某某等8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捕—运—销” 增殖放流 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黄某某、陈某商量决定在洞庭湖捕鱼,两人先后邀请李某某、唐某某、艾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以及丁某某,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某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李某某、唐某某、艾某某、丁某某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某、谢某某、丁某某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8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共计约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2021年11月,岳阳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追究黄某某等人刑事责任,判令8名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连带承担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岳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陈某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捕期,使用电捕鱼的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纳公诉人分别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同时,8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县检察院与8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岳阳县法院依法确认。8名被告愿意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具体鱼种以渔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准),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211000元的成鱼或鱼苗,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2021年12月21日,岳阳县检察院联合岳阳县法院、县渔政部门举行了增殖放流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豚保护中心志愿者参加。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根据洞庭湖生态要求,核定并确保被告及其家属向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标准为3-5厘米的草鱼、白鲢、鳙鱼等鱼苗和成鱼,共计446万尾。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减少,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生态保护刻不容缓。该案依法严厉打击在长江、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期非法捕捞、“捕运销”一体的利益团伙,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该案坚持生态优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召集被告及其家属召开座谈会、庭前会议等形式释法说理,教育引导犯罪行为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达成调解,开展大型增殖放流活动,并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通过增殖放流和听庭,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有力震慑了长江洞庭湖流域非法捕鱼行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噪声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商业宣传 噪声污染 当庭宣判 代表建议衔接转化

【案情简介】

近年来,陆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加强噪声污染监管治理的建议、提案。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将22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岳阳市中心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的建议》作为2023年的8份重点督办建议之一。

收到市民投诉举报并查阅人大代表的相关建议后,岳阳楼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通过使用“分贝测试仪”对噪声污染投诉较多街区进行现场检测、走访询问周边小区居民等方式调查发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居民集中区域的沿街商户使用店外音箱设备循环播放广告、流动商贩在车辆上悬挂扩音喇叭宣传叫卖揽客等情形较为普遍,其音量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影响和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2022年11月3日,岳阳楼区检察院对该区城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监管力度,对商业经营者广告宣传噪声扰民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整改行动,但在日常监管、督促整治中,未采取违法行为登记、查处等有效监管手段全面履职,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仍普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损害。2023年4月25日,岳阳楼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岳阳市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由君山区法院集中管辖审理。2023年6月19日,君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主要就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开展整治是否会损害经济发展等进行举证质证、展开辩论。法庭全面审查后认为,支持路边经济发展必须在合法、依规、有序的前提之下,被告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但在整治过程中没有对噪声违法行为建立台账、进行记录,在后续执法中无法区分是首违还是再犯,缺少相应管理和执法手段,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导致此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改善辖区重点区域噪声污染问题。

该案被告服判,并制定《经开区中心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从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长效管理三个层面开展噪声污染系统整治行动。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与用法律守护“耳边的安宁”并不矛盾,相反,法治才是民生最有力的保障,繁荣背后更需要规范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岳阳市中心城区噪声扰民问题日益严重,社会生活噪声已逐渐取代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成为最主要的噪声污染源,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尤为突出。本案充分重视代表建议,认真落实“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要求,针对长期影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噪声扰民“老大难”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噪声扰民问题系统治理。

来源: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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