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许某因严重违规被依法收监至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此举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标志着我院在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优质发展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据悉,此案为我省第一起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1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许某有期徒刑。2021年3月8日,因许某确系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交付华容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监督收监
今年4月中旬,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许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不按社区矫正机构规定请假外出,多次不按规定进行手机打卡,经矫正机构多次训诫后仍不改正,严重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收监执行。经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后,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罪犯许某违反监管规定,于5月8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依法建议对许某收监执行。
同年5月3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许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在收监执行环节,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还积极向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汇报,求得工作支持与指导,使罪犯许某顺利被收监执行刑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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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哪些情况应及时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来源: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