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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父子上阵残忍电捕鱼  法院依法判决
岳阳:父子上阵残忍电捕鱼  法院依法判决
2017-12-18 16:26:19 字号:

  红网时刻12月18日讯(通讯员 毛可 岳阳分站记者 冯刚)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当电竿插入水里,立马泛起白花花一片浪花,大部分鱼儿因承受不住强烈电击而浮出水面,不法分子便进一步向已失去意识的鱼儿伸出罪恶之手,用残忍手段增添他们的“可观”收获。

  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蔡某与姚某(另案处理)相约当晚一同驾船到长江水域内使用电网捞鱼。22时许,被告人蔡某、蔡某某父子驾驶一艘铁质渔船从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二码头出发,使用发电机、逆变器、底拖网等禁用的捕捞工具,在三江口水域至华能电厂码头外侧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在此期间,由被告人蔡某负责驾船,被告人蔡某某在船上负责下网、收网、舀鱼。次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在岳阳华能电厂码头外侧水域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净重162公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在长江流域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岳阳分站

作者:冯刚 毛可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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