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召开专项监督联席会。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深入辖区进行安全隐患调查和专题普法工作。
红网时刻岳阳7月14日讯(通讯员 李曼婷)“我们一定加强重视,以此次督查活动为契机,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加强监管。”7月11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召开专项监督联席会,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谢其志出席会议并强调。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工作部署,近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工作人员专题学习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确定人员分工、调查方案,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在活动过程中,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深入辖区范围内35家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及生产企业采取“普法+调查”的形式针对生产、售卖“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进行安全隐患调查和专题普法工作。检察院干警详细地向经营者讲明公益诉讼职能、调查权、“消”字号抗(抑)菌产品的基础知识、经营者的索证义务及违法经营可能面临的违法责任和民事责任风险,争取医疗服务机构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支持。同时围绕经营者是否熟悉掌握“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是否销售成分违禁消毒产品、是否出售说明书不符合规范的消毒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售卖的消毒产品是否在全国消毒安全产品信息公示网上公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查。
该院调查发现多家药店和医疗服务机构销售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不符合《消毒管理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说明书不符合规范、未索要相关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安全评价报告等问题,有较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的形式与相关责任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在联席会上表示将会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消”字号产品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民生无小事。下一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以跟进监督和专题宣传等方式助力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消”字号产品?
“消”字号,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消”字号产品不具备任何治疗效果,主要作用是杀菌,属于卫生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消”字号产品的审批相对容易,检测指标主要是杀菌作用,企业无须标出产品所有成分。
2.当前市场上“消”字号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过程违法添加。
虽然国家规定“消”字号产品不允许添加激素、抗生素、抗过敏药物等,但仍有许多企业为了凸显产品“效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添加,无视消费者安全。
(二)广告宣传存在误导。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也就是“消”字号产品不得宣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也不应使用令人误以为有治疗效果的名称等。但仍有一些经营者,为了推广和销售其产品而使用“治疗”“药膏”“医院同款”等字样,且这些“消”字号产品的名称大都为“某某霜”“某某膏”,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来选购和使用。
3.“消”字号产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李曼婷
编辑:陈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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