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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讲啦!“汨检·香草青青”法治网络课堂第一课之解读“强制报告制度”
2022-06-01 11:27:27 字号:

开讲啦!“汨检·香草青青”法治网络课堂第一课之解读“强制报告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保护少年的你•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落实“两法”的新进展新要求,增进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了解、认同、支持。今天,小编给您送上一堂法治网络课——解读“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背景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了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同年,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要求联合汨罗市监委、汨罗市公安局等九家单位制定了汨罗市《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

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遇到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有哪些注意事项

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步备案:强制报告主体遇到上述情形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还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督促、追责和激励机制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这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点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CgzngaUYxmdJF6Q8q6iKg(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进行倒查,针对执行不力情况进行监督,也将深入医疗卫生、民政救助、乡镇社区、教育培训等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和单位,开展强制报告制度知晓工作的检查,阻断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潜在风险。

来源: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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