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李某举、李某波、王某玉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三万元到六千元不等罚金;对公安机关扣押及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768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李某举、李某波、王某玉均注册有微信公众号或省内重点新闻网站账号,并经常发布帖文,在岳阳网络界有一定影响力。自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即通过发布、转发他人负面帖文或跟帖评论等方式,给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四名被害人出资让其删除帖文。四名被告人相继认识后,在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纠集另外三被告人收集他人负面信息,并由被告人黄某撰写帖文,通过其自己或被告人李某波、王某玉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炒作,由被告人李某举与被害人委托的中间人“洽谈”,先后在华容县、岳阳楼区共勒索四名被害人价值9.6万元的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为首,被告人李某举、李某波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此外,被告人黄某、李某波还对二条未经核实的信息通过撰写帖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团伙在网络上故意散布负面信息,利用网络舆论对他人造成心理强制,而后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办理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物,并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单独或纠集被告人李某举、李某波、王某玉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办理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特征、危害后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黄某、李某举、李某波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玉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黄某、李某波实施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考量。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网信湖南
编辑: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