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岳阳8月27日讯(通讯员 古婧)近日,由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卢某、卢某明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被责令承担生态修复及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018年12月4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桑湖管理站监控显示,东洞庭湖小西湖区域漂浮着大量疑似野生鸟类死体。通过对湖面搜索并捡拾鸟类死体,现场共发现52只野生鸟类死体,种类不一。经鉴定,它们体内均含有呋喃丹成分。
两日前,被告人卢某带着两包呋喃丹乘坐父亲卢某明所在趸船至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两门闸,因想吃“野味”而后独自划船到趸船对面浅滩,向沿路湖水及浅滩投放呋喃丹。被告人卢某明发现后,对卢某行为进行口头劝止,告知他这是保护区,不可投撒,但卢某不听劝阻,并将另一包呋喃丹交给卢某明,让他帮忙投撒,二人将药品投撒到小西湖东闸“四方凼”区域。12月13日,岳阳市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5月10日,卢某明父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卢某明于2018年12月向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西湖区域投撒毒药呋喃丹,致使52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鸟类中有雄性绿头鸭3只、罗纹鸭3只、绿翅鸭4只、斑嘴鸭12只、翘鼻麻鸭30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二人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2019年7月25日,君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卢某二人连带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君山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卢某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卢某、卢某明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6万元,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7万元。
据悉,自岳阳市统一成立生态环境检察部以来,君山区检察院有关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均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实现“一案两诉”,共办理5起涉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其中4起已判决并生效,区法院对该院公益诉讼诉求全部予以支持。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古婧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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