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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里的“中国圆田螺” 检察公益诉讼说捞不得
2018-08-31 09:42:2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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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由岳阳市华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张某、陈某、彭某等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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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圆田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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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红网时刻岳阳8月31日讯 “我们的捕捞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我接受法律处罚并愿意修复已破坏的环境。” 8月30日,由岳阳市华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张某、陈某、彭某等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湖南省首例涉及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彭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管制6个月至1年不等,并按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华容县管辖的东洞庭湖水域既是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又是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中国圆田螺是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为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5年12月发布通告,规定洞庭湖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今年3月,刘某、张某、陈某、彭某等4人对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置若罔闻,在东洞庭湖水域先后进行非法捕捞,捕捞中国圆田螺共计1484.5公斤,造成东洞庭湖水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经庭审查明,刘某、张某、陈某、彭某等4人使用自制的捕捞工具采用平铲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所捕捞区域内的底栖软体动物和水生植物。另外该捕捞区域系国家规定的东洞庭湖区鱼类索饵繁殖区,每捕捞10公斤中国圆田螺,能对一亩的水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致使该水域的鱼、蟹、水鸟等生物失去食物来源,对该水域生态形成毁灭性的破坏。经生态环境评估专家鉴定,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彭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导致东洞庭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通过评估测算需要投放7422.5公斤螺蚌,22.3万公斤苦草和丝藻才能达到修复标准。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刘某、张某、陈某、彭某等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东洞庭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物资源、水体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从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4人均当庭认罪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非法捕捞的民事责任,同意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华容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志强表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犯罪分子被判刑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要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效果,严惩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状况和特点,促成被告人采取专家建议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华容县检察院坚持贯彻落实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华容县委《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决议》,积极参与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相关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为保护洞庭湖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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