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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现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原登记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未回收号牌作废.xls

未回收行驶证作废.xls

未回收登记证书作废.xls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1月4日

来源:@岳阳交警

编辑:刘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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