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电子烟吗?有一种电子烟千万碰不得,它披着时尚的外衣,有着丰富的口感,被称作“上头电子烟”,却是一种侵蚀生命的新型毒品。有3个湘阴00后为追赶“时髦”,追求刺激,不仅自己吸食,还贩卖给他人和容留他人吸食,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押被告为云庭审理。
2022年3月4日上午,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3名被告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7月-9月,被告人刘某广、冯某仟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却将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贩卖给别人,刘某广累计贩卖5次,冯某仟贩卖1次;被告人刘某涛提供场所,2次容留多人吸食。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涛被湘阴县公安局抓获;9月15日,被告人刘某广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9月16日被告人冯某仟被县公安局抓获。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但被告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涛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合议庭审议,被告人刘某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是湘阴首例贩卖“上头电子烟”毒品案,本次庭审县妇联邀请了鹤龙湖镇30余名妇女代表参加旁听观摩。
检察官说法
2021年7月1日起,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属于毒品。
“上头电子烟”长度约30cm,外形为无色、黄色至褐色粘稠液体,与普通电子烟外表看起来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如果你发现你接触到的电子烟,关联上了“上头”“飞行”“快感”等毒品圈黑话,请务必提高警惕,并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检察官提醒,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滥用方式主要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人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并且会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过量吸食会出现昏迷、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并可能引发毒驾、故意伤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贩卖此类电子烟油或电子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群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新型毒品所具有的极大毒害性,毒品带来的快感只是一瞬间,但是它造成的伤害需要你用一辈子去承担。
请拒绝一切类型毒品侵蚀,享受健康人生,谨防误入歧途。
来源: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