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就违法建设有关问题
进行自清自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纪(工)委监工委,城陵矶新港区纪工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市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强力推进全市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岳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组织全市国家公职人员就违法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自清自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清自查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
二、自清自查对象
1. 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 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3. 村(居)“两委”人员。
三、自清自查内容
自清自查对象要对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下同)、特定关系人是否存在下列问题逐项对照检查:
1. 以资金、实物等形式直接参与违法建设的;
2. 以暗股、分红等形式间接参与违法建设的;
3.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的;
4. 接受他人请托,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滥用职权、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 在征地拆迁、棚户区(旧城)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纵容庇护,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本人或为他人骗取征收补偿费和谋取不当高额征地补偿款的;
6. 违规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拒不配合或故意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7. 相关国家公职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未按有关要求报告、未按有关规定移送问题线索的;
8.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自清自查要求
1. 迅速抓好落实。各县市区纪(工)委监(工)委尽快向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汇报,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尽快向驻在单位和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督促推动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迅速开展违法建设有关问题自清自查工作。
2. 认真组织填报。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认真学习《岳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在12月15日前如实填报《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自清自查违法建设有关问题情况报告表》。情况报告材料由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市纪委监委、各县市区纪(工)委监(工)委。其中市管干部的情况报告表,由各地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集后,统一送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再报送至市纪委监委(设市委五号楼404室,联系电话:8889022)。
3. 全面开展清查。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在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本地本单位个人参与违法建设有关情况全面开展清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于3个工作日内按职责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开展自清自查自纠。县市区纪(工)委监(工)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个人填报情况,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4. 严明纪律要求。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尚未被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的国家公职人员,须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明问题,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拆除违法建设、消除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说明问题、故意隐瞒违纪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证据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集中整治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顶风违纪违法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后严肃处理。
5. 畅通举报渠道。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等渠道,反映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关于市中心城区实行违法建设举报有奖制度的公告》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88;举报信件寄送地址:岳阳市南湖大道市委五号楼信访室,邮编:414000。
附件: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自清自查违法建设有关问题情况报告表.docx
中共岳阳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来源:岳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编辑:钟保